《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使“三不”一体化推进 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发布时间:2021-11-09浏览次数:1527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要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再次强调,要始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念思路,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将“三不”一体化推进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条例》在总则中要求监察机关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在具体制度规定中着力体现不敢腐的震慑,促使公职人员心存敬畏。一是细化监察对象范围,促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具体化。《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分别进行细化,明确各类监察对象认定标准,解决了实践中监察对象认定不够精准的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监察机关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共同职务犯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案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促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违法犯罪的具体化。《条例》在监察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范围,划定了监察权的运行边界。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将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等纳入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实现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监督追责全方位、无死角。三是完善腐败案件查办机制,促进依法行使监察权的具体化。详细规范监察机关从监察监督、线索处置、立案调查直至作出处置决定的各个环节,为惩治腐败全流程提供明确法规依据。对监察机关向其他国家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情形和程序予以补充完善,建立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在违法犯罪线索处置、调查处理方面的衔接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震慑。

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条例》在总则中要求监察机关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在具体制度规定中落实不能腐要求,促使公职人员行有所止。一是健全监督机制。一体推进“三不”,必须发挥监督的抓早抓小、标本兼治作用,推动构建严密的监督体系,让公职人员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条例》专节规范监察监督职责,本着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精神,规定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的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要求监察机关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规定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二是建立专项治理机制。《条例》坚持精准监督理念,规定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深入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三是建立以案促改、综合施治机制。《条例》总结各地监察实践的有效经验,坚持将促改的理念贯穿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全过程,要求监察机关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查办案件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相贯通。

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条例》重视教育引导对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的积极作用,在具体制度规定中践行不想腐的理念,促使公职人员崇廉拒腐。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与监察法相比,强调了“廉洁教育”,丰富了教育的方式、内容和目标,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注入新的内涵。同时,在监察监督部分,展开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当对公职人员开展教育的具体内容,要求监察机关加强对公职人员理想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宪法法律法规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在监察权限部分,规定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注重取得教育效果。在处置部分,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这些内容,都体现了《条例》注重构建“不想腐”机制的制度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我们要牢固树立“三不”一体的系统观念,既看到“三不”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有所偏废,必须齐头并进,又看到“三不”各有侧重,必须在一体推进中做到融合贯通,互相促进。各级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通过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推动公职人员因敬畏法律而“不敢腐”,因制度完善而“不能腐”,因觉悟提高而“不想腐”,确保实现“三不”一体化推进的战略目标。(作者:陈三坤,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发表于《中国纪检监察》2021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