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22浏览次数:220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