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和抵制“四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参照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包括省属高校处级以下(含处级)党员干部。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丧礼以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过生日、入学、乔迁新居、工作变动等各种召集亲友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文明节约,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要严明纪律,做到“七个严禁”:
(一)严禁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二)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三)严禁铺张浪费,用餐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四)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五)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六)严禁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七)严禁委托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操办婚礼丧礼前要进行书面报告。各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其他处级干部向学校纪委、所在党委(党支部、党总支)报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向所在党委(党支部、党总支)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拟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邀请人员的范围、安排车辆来源等情况,并承诺严格执行纪律要求。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3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未按报告内容操办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一律收缴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
第七条省属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报告认真审查,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第八条省属高校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重点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行为,重点查处分散操办、只收礼不操办、委托他人违规操办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绝不姑息迁就。
第九条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实行“一案双查”、“ 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暂行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省属高校中的省管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要求。其他教工党员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