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明清明节期间纪律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1浏览次数:14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廉洁自律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祭扫新风,现对党员干部提出如下要求:

一、清明节期间,严禁使用公车或者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私人祭扫、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二、严禁使用公款、公车组织春游、踏青、健身和相互宴请;

三、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四、严禁在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举办或者参与各类封建迷信活动。

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进一步重申纪律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向党员干部发信号、打招呼,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有关规定,带头文明祭扫、移风易俗。各级纪委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一律公开通报曝光。

省纪委举报电话:0451-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