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党员干部,是指中共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二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四条 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做破除封建迷信、厉行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第六条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婚礼标志车队和殡葬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操办婚礼、葬礼不得明显超过当地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消费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
(二)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四)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五)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宴席棚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规定在市区街道、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
(六)违规将骨灰装棺再葬,超标准建墓立碑;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登记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承诺、备案制。操办婚礼、葬礼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婚礼事宜于15个工作日前填报《哈尔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见附件1),写明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安排车辆数量及来源等情况,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见附件2),事后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哈尔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见附件3),写明具体操办情况,以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实行事前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葬礼于事前口头报告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安排车辆数量及来源等情况,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哈尔滨市党员干部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报告具体操办情况。以上报告,党员干部应按时、如实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各级纪委(纪检组)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细则情况监督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重视舆论监督,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责令退赔。
第十三条 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应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