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背道而驰,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深恶痛绝。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党的二十大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新部署,释放出作风建设不停步、再出发的鲜明信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案例聚焦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分析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表现及特征等问题,阐释了执纪执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纪理由、纪法条规适用等内容,持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贺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纪律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贺某,中共党员,某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2020年2月,该县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给各单位配发了电子测温计、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资,要求安排专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逐一进行查证、测温和登记,对公共区域定期进行消杀,并向单位职工及时下发防疫物资。此后,贺某召开会议传达了相关要求,派人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表,并安排2名同志在门岗处值守。贺某认为上述工作已经落实了疫情防控要求,遂不再过问具体落实情况,也未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检查。2月20日晚7时前后,该县纪委监委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组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农场存在门岗处值守人员脱岗、未在门岗处配备电子测温计和消毒防疫物品、未按规定对人员和车辆进出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带班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了解等问题,随即要求进行整改。2月21日,贺某在未认真核实整改情况、也未进行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直接签批并向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组报送了《整改报告》,称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2月26日下午5时前后,监督检查组再次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农场仍然存在未对出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电子测温计存放在储藏室、门岗处无人值守等问题,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严重隐患。5月16日,该县纪委经审查,认定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仅作一般性安排,未及时督促抓好落实,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隐患,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指导意义】
1.关于本案处理过程中两种分歧意见的辨析
认定是否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必须要准确把握其实质。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严重隐患,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虽然召开会议传达了工作要求、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登记表并安排了值守人员,但仅仅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见诸行动,防疫物资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所谓的登记表、值守人员和防控措施也都是流于形式,是用形式上的“表面文章”代替扎扎实实的落实,造成严重隐患,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从本案所表现出来的现象看,贺某确实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但究其问题本质,则是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漂浮、不严不实,暴露出贺某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满足于做表面文章等突出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
2.关于精准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形式主义背后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官僚主义背后是官本位思想,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我们在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时,要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善于透过现象,抓住问题本质。
实践中,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相关条款】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